清远市市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市财政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6-01

 

 

关于印发《清远市优先发展城市交通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优先发展城市交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制定了《清远市优先发展城市交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反映。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5月18日

 

  

清远市市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远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市区公共交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清府办〔201474号)、《清远市区公共交通经营管理改革和加快发展工作方案》(清府函〔2014240号)、《清远市区近期(2017-2018年)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工作方案》(清府办函〔2017〕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市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为实施公交优先战略设立、专项用于清远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各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交通运输、财政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和实施具体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参与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公交企业申请拨付财政补贴资金进行初审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公交行业财政补贴申请进行核定和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绩效评价。

各区交通运输、财政部门依据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规定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老年人、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补贴。

本项补贴根据市民卡刷卡数据并参考2016年度公交运营成本监审结果计算确定补贴金额。

(二)使用市民卡(普通卡)刷卡优惠乘坐公交补贴。

本项补贴按照实际刷卡数据对企业营收减少部分实行全额补贴。

(三)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辆补助。

本项补助根据车辆类型及车辆数量给予,原则上车辆长度7米以下车型按7万元/辆的标准进行补助,7米至10米车型按10万元/辆的标准进行补助,10米以上车型按12万元/辆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冷僻公交线路补贴。

1、冷僻公交线路包括原有冷僻线路、新开通冷僻线路及指令性开通线路。其中,原有冷僻线路指至2014年底发班间隔超过30分钟,或实行定班运行,每日总班次不超过24班的公交线路;新开通冷僻线路指2015年1月1日后开通的常规公交线路,但不包含旅游公交线路、定制公交线路及高峰期公交线路;指令性开通线路指为解决特定区域通公交由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开通,开行班次较少的线路。

冷僻公交线路实行目录管理,纳入《冷僻公交线路目录》的线路方可申请补贴。冷僻公交线路管理具体方法见《清远市区冷僻公交线路目录管理细则》(附件一)。

2、冷僻线路客流培育期为三年,财政对培育期内冷僻线路产生的亏损予以补贴。

新开通冷僻公交线路和指令性开通线路客流培育期从线路开通之日起计算,对实际运行班次的亏损进行补贴;原有冷僻线路增加班次客流培育期从增加班次之时起计算,对增加班次新增的亏损进行补贴。

3、补贴方式分为按实际亏损补贴和按固定标准补贴两种,由公交企业根据生产管理实际情况提出补贴方式。要求以实际亏损进行补贴的线路,应实行营收和成本单独核算、能准确核定增加亏损。

4、按固定标准申请补贴,属于原有冷僻线路增加班次的,按每公里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属于新开冷僻线路及指令性开通线路的,按每公里3元的标准补贴。以上补贴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5、冷僻线路补贴具体数额综合冷僻公交线路和其他常规公交线路的发班情况确定。冷僻线路和其他常规公交线路的运行轨迹数据应按规定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共汽车监管信息系统,并作为核定冷僻线路补贴的重要依据。

(五)公交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维护经费,按实际需求安排。

(六)涉及公交的规划编制经费,按实际需求安排。

(七)委托第三方进行公交运营成本核算监审、服务质量评价等的费用,按实际需求安排。

(八)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补偿,按预商费用补偿。

(九)其他符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政策,用于推进公共交通发展的补贴经费,补贴金额根据项目情况、财政预算等统筹确定。

以上第(一)、(四)项补贴、补助具体补贴金额综合考虑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市区公交服务质量评价实施时间由市交通运输局决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具体资金额度按照“零基预算”模式编制。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安排,会资金实际使用单位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其中,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辆补助,冷僻公交线路补贴及公交运营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助的初步预算由相关企业提出;刷卡优惠乘坐公交补贴(执行政府政策部分)初步预算由清远市民卡有限公司提出;符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政策,用于推进公共交通发展的专项补贴经费初步预算由执行政策单位提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第五条(一)至(七)项及第(九)项支持范围进行分项编制预算。各分项预算组成如下:

(一)老年人、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补贴。

本项预算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上一年度的清算资金,额度为上一年计划安排补贴资金的20%。第二部分是本年度的预付资金,额度为本年度计划安排补贴资金的80%。

(二)使用市民卡(普通卡)优惠乘坐公交补贴。

本项预算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上一年度的清算资金,额度为上一年上半年实际补贴额最高月份的补贴额(取整);第二部分是本年度需拨付资金,额度为上一年上半年实际补贴额最高月份补贴额的11倍。

(三)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辆补助。

本项预算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上一年度的清算资金,第二部分是本年度的计划补贴资金,根据公交企业车辆购置计划确定。

(四)冷僻公交线路补贴。

本项预算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上一年度最后2个月的清算资金,第二部分是本年度1至10月的计划补贴资金,根据公交企业线路运营计划确定。

(五)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维护经费。

本项预算根据行业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确定。

(六)公交相关规划编制经费。

本项预算根据规划编制计划确定。

(七)聘请第三方对公交运营成本进行核算监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等的费用。

本项预算根据相关工作计划确定

(八)符合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政策,用于推进公共交通发展的专项补贴经费。

本项预算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政策所支持的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市公交工作计划确定。

第九条 以下项目资金可通过调整预算相互调剂使用,以及用于解决第五条(八)项所需资金。

(一)使用市民卡(普通卡)优惠乘坐公交补贴;

(二)购置新能源公交车辆补助;

(三)冷僻公交线路补贴。

分项预算资金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实际支出不突破当年预算,具体补助项目所需资金在预算调整后仍超出预算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应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或使用单位制定具体的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项资金由补贴对象或使用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拨付申请,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后转报市财政局,或会市财政局制定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当年资金安排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和清算补贴资金。

资金申请、拨付具体办法见《清远市市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财政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工作程序》(附件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相关资料档案,并配合交通、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结果、年度补贴范围及标准、绩效评价报告、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信息应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并通过抽查、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审核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015年4月8日印发的《清远市优先发展城市交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清财工〔2015〕9 号)同时废止。

 

 

 

 

清远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518日 印发

 

附件一:冷僻公交线路目录管理.zip

 

附件二:资金拨付程序.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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