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公积〔2015〕14号
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部、市直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受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现对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清远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执行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至12月。本次调整后,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再作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一)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见附件1)。
(二)本缴存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元)3倍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最高限额作为月缴存基数。
(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工资组成见附表2和附表3。中央、省属驻清单位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缴存,并按实际执行。
(五)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8-12%缴存。
四、其他事项
(一)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二)单位办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时,应认真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和信息有误或已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调整。
请市直各缴存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9月底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清远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明细表》
2.《2015年清远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月均工资组成明细表(行政编制)》
3.《2015年清远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月均工资组成明细表(事业编制)》
4.《2015年中央、省属驻清单位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表》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8月24日
附件1:
清远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明细表
单位:元
地 区 |
201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
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 |
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最高限额 |
单位和个人合计月缴存最高限额 |
全 市 |
53888 |
4491 |
22455 |
5389 |
市区(含市直、高新区、清城区及清新区) |
64569 |
5381 |
26905 |
6457 |
英德市 |
54478 |
4540 |
22700 |
5448 |
佛冈县 |
47213 |
3934 |
19670 |
4721 |
连山县 |
43227 |
3602 |
18010 |
4322 |
连南县 |
51491 |
4291 |
21455 |
5149 |
连州市 |
50758 |
4230 |
21150 |
5076 |
阳山县 |
47696 |
3975 |
19875 |
4770 |
备注:1.4栏=3栏×5
2.5栏=3栏×5×12%×2
3.市直、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纳入市区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