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清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社会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二、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以捐赠、赠送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三、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者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被盗、丢失以及其他形式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
(一)对国有土地、房屋建筑物和交通运输设备等三类资产的处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土地处置应先征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在国土局、土储局等土地管理部门决定不予收储后,方可处置。
(二)对除国有土地、房屋和交通运输设备等三类资产以外的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2.市财政局审批。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市政府审批。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五、处置程序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申请,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须提交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申报。
(二)审批。主管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属于权限内的,予以批复;属于权限外的,加具审核意见后,由申报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核,属于权限内的,予以批复;属于权限外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评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及尚有变现价值或使用价值的报废资产,由产权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报告须按审批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备案。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作为资产有偿转让的底价,或作为资产置换的价值认定依据。
(四)处置。经市政府、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手续:
1.属于资产无偿调拨的,调拨资产单位及接受资产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属于对外捐赠的,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合法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3.属于出售、出让、转让等方式处置的,除经市政府批准外,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通过公开竞价确定资产买受人。
4.属于资产置换的,应当到法定的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5.属于资产报废或报损的,对于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到法定机构办理资产报废、报损手续;对于没有规定的,应当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
(五)缴款。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包括置换补价收入、报废残值收入、报损补偿收入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及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的资产处置批复,至市财政局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若无资产处置收入,单位须书面说明情况,国家或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完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凭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处置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由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账务处理资料应按审批权限,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备案。
(七)系统核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后,应当在进行账务处理的同时,及时更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资产卡片信息,进行资产核销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在系统申请资产核销时,须写明资产批复文号)。
六、资产处置的申报材料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按规定填报《清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函》、《清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抵押)审批表》(通用格式见附件1、2)(固定资产有规格型号的,须在审批表中列明),同时随文附上由清远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的固定资产卡片(若申请处置资产超过十项只需列明卡片编号及报送电子文档)、资产现状相片(A4纸打印,可一张A4纸打印不超过六张相片),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提供的资料不是原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资产无偿调拨,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下同)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及申请材料;
4.资产调入单位所属地区的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清远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或当地配置标准审核后的意见;
5.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调拨事项的有关文件;
6.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7.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8、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对外捐赠,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3.若是市政府决定事项或上级部门决定事项,须提供有关文件。
(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4.若是市政府决定事项或上级部门决定事项,须提供有关文件。
(四)资产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置换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进行资产置换的理由;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5.若是市政府决定事项或上级部门决定事项,须提供有关文件。
(五)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报废价值清单及产权证明;
3.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4.提供技术鉴定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
5.车辆报废的,车辆报废后需提供车辆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证明影印件。
(六)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七、资产处置的相关事项
(一)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四)对涉及科技、医疗、公检法司、国家安全等单位需要实行特种管理的资产处置,国家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部门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撤销、会议及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单位按本意见规定申请处置。
(六)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收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上报。
(七)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八)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九)市财政局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十) 对违反本意见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意见实施前有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关于我单位XX(资产)申请XX(处置方式)的函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资函〔2016〕7号)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对国有资产××(资产名称)进行(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方式)处置。现将有关情况申报如下:
一、该项资产现状(名称、数量、单位、购买日期、若是汽车需填写行驶里程等),账面值XX元,累计折旧XX元,资产净值XX元;评估值XX元。
二、(该资产申请处置的方式和理由)。现按有关规定报你中心审批。
当否,请审批。
(公章)
××年××月××日
( 联系人: 办公电话: )
附件2
清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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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购入日期 |
价值 |
处置形式 |
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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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
已折旧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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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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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公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