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司函〔2019〕42号)的要求,现予印发《清远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4日
清远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证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财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清远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范围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公示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示财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公示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公示财政行政审批程序、处罚程序;
(五)执法结果公示。公示行政审批结果、处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
(六)执法监督举报的公示。公示财政局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三条 清远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内容有:
(一)办理财政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
(二)征税、征收基金、收费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五)政府采购招投标;
(六)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等有关证件的。
第四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
(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
(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的形式公开。
第五条 清远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的具体机构为财政局行政执法机构。在公示后15日内应将公示内容报市司法局备案。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时,应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时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相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