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5號)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3月31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條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3月31日
附件: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5號)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3月31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條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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