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執(zhí)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進一步發(fā)揚民主,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全面推動清遠市審計局黨風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設,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詢問是指本局干部對局黨組作出的決議、決定以及在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向局黨組、有關科(室)進行了解、過問,并要求說明的行為。
本制度所稱的質詢是指詢問人對有關詢問說明提出質疑,并要求解釋或答復的行為。
第三條 派駐局紀檢組是詢問和質詢的受理機關,負責對書面詢問和質詢進行統(tǒng)一登記備案,并對詢問或質詢的內容進行審查,由派駐局紀檢組組長簽署意見。對不符合規(guī)定不予受理的要注明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詢問人、質詢人;對符合規(guī)定的應進行受理登記,提出辦理意見和期限,及時轉交被詢問或質詢對象。
第四條 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應當在詢問或質詢提出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并告知詢問人、質詢人。
第五條 詢問可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署真實姓名提出。對口頭提出的詢問,被詢問對象可以口頭說明;對以書面形式提出的詢問,被詢問對象必須作出書面說明。
第六條 對詢問、質詢作出的書面說明或書面解釋、答復,應注明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方式,并加蓋公章;印制一式兩份,一份由被詢問、質詢受理機關備案,另一份交回復詢問人或質詢人簽收。
第七條 被詢問對象應當自接到詢問件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辦理完畢;被質詢對象應當自接到質詢件后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詢問或質詢涉及復雜問題或特殊情況的,經受理機關同意,詢問件、質詢件辦理可作適當延長。
第八條 被詢問或被質詢對象在答復時應主動溝通協(xié)調詢問人或質詢人,征求本人對擬答復內容的意見;質詢人對被質詢對象的解釋或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被質詢的對象補充解釋或答復。對于質詢人提出的補充解釋或答復的要求,被質詢對象應當及時補充解釋或答復。
第九條 詢問人或質詢人在被詢問或被質詢對象作出答復之前可以撤回詢問或質詢。
第十條 對詢問、質詢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局黨組應及時研究處理或展開調查。
第十一條?詢問和質詢人應以督促工作落實、提高服務效能、改進工作作風、促進廉潔從政為目的進行詢問和質詢。質詢人利用質詢故意刁難、擾亂正常工作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被詢問、質詢對象對詢問或質詢拒不說明、解釋、答復,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說明、解釋、答復的,由局黨組視具體情況對其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根據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對打擊報復詢問人或質詢人的,由有關部門將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詢問、質詢受理機構、詢問和質詢人以及被詢問和質詢對象要做好有關事項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