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政策解讀
清遠市殘疾人聯(lián)合會
一、起草背景
2018年6月21日,國務院印發(fā)《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fā)〔2018〕20號);9月27日,省政府印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18〕43號),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根據(jù)國務院、省政府以及《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清府〔2017〕7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編制起草《清遠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
二、目標任務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發(fā)展殘疾人事業(yè),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精神,把《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落到實處。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lián)組織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xiàn)殘疾兒童應救盡救;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fā)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救助對象、救助條件、救助標準
救助對象:康復救助對象主要為清遠市戶籍以及廣東省財政轉移支付市戶籍0-6歲(截至申請康復救助當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齡不滿7周歲,符合救助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
救助條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具備醫(yī)療診斷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具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通過康復服務可能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救助標準:手術類項目:實施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手術,補助標準為15000元/人。實施殘疾兒童肢體殘疾矯治手術,補助標準為16000元/人,其中矯治手術補助10000元/人、輔助器具適配及康復訓練等補助6000元/人。輔助器具適配:按照《廣東省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辦法》(粵殘聯(lián)〔2018〕6號)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為各類殘疾兒童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提供補貼??祻陀柧殻郝犃?、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和孤獨癥兒童全日制康復訓練,每年訓練時間不少于10個月,每個訓練日在康復機構的康復訓練時間不少于5小時,每周單訓不少于1小時,補助標準為:公辦康復機構1500元/人·月,非公辦康復機構2300元/人·月。全日制康復訓練,除國家、省安排的專項補助外(公辦康復機構1200元/人·月,非公辦康復機構2000元/人·月),其余部分(限清遠市戶籍,300元/人·月)由市級財政安排。
(二)明確救助工作流程
申請:由殘疾兒童監(jiān)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康復機構所在地或居住證發(fā)放地(以下統(tǒng)稱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lián)組織提出申請,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jīng)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審核:縣級殘聯(lián)組織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結果通知監(jiān)護人。審核通過須及時安排康復服務;審核未通過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監(jiān)護人對未通過審核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殘聯(lián)組織提出申訴,收到申訴的殘聯(lián)組織將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
結算:救助費用經(jīng)救助申請地縣級殘聯(lián)組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公辦康復機構直接結算。或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由縣級殘聯(lián)組織與定點非公辦康復機構結算。
(三)救助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各級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作為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各級財政、審計、教育、民政、扶貧、殘聯(lián)、衛(wèi)生計生、市場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根據(jù)各自工作職責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