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陸生野生動物
資源保護的通告》政策解讀
一、發(fā)布背景
清遠市位于廣東省西北部,南嶺山脈南側,屬于亞熱帶季風氣候,光照充足,森林生態(tài)環(huán)境良好,是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停歇地和繁殖地,野生動植物資源非常豐富,但有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我市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清遠文明城市形象和生態(tài)安全。
為有效打擊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市于2017年1月1日施行《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明確在全市范圍內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有效減少了相關事件的發(fā)生。該《通告》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為持續(xù)保護好我市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tài)安全和生態(tài)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重新修訂《通告》。
二、法律法規(gu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三)《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辦函〔2018〕396號)。
三、重點內容解讀
(一)禁獵的范圍和對象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禁獵期
自然保護區(qū)、自然保護小區(qū)、風景名勝區(qū)、森林公園、郊野公園、濕地公園及其他公園列為永久禁獵區(qū)域之外,其他區(qū)域自2022年8月1日起到2027年7月31日實施全面禁獵期,為期5年。
(三)禁獵期禁獵區(qū)內禁止獵捕野生動物
禁獵的物種按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廣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禁獵的物種基本覆蓋我市原生陸生野生動物。
(四)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會受到何種處罰
在禁獵期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對違法人員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在相關自然保護區(qū)域、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guī)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zhí)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qū)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六條“在相關自然保護區(qū)域、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qū)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公民發(fā)現(xiàn)非法獵捕、出售、販運和加工經營陸生野
生動物的行為或發(fā)現(xiàn)受傷、病弱、饑餓、受困、迷途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時怎么辦
公民有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發(fā)現(xiàn)上述等行為,應積極檢舉控告。舉報及救助電話:市公安局110、市林業(yè)局0763-3866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