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每提到“毒品”
都會讓人感到深惡痛絕
它的背后
是無數(shù)個被吸毒殘害的家庭
是無數(shù)緝毒警察的奉獻與犧牲
我們常說“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但現(xiàn)實生活中
總有一些人
為了一己私利吸毒販毒
10年前
毒販楊某呷的父親因販毒
被判處死緩
10年后
楊某呷步其父親后塵
繼續(xù)從事運輸毒品犯罪活動
當場抓獲毒販,查獲毒品20公斤
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鹽邊縣的楊某呷為獲取非法利益,受在逃毒販馬某雇傭運輸毒品,楊某呷遂邀約楊某惹、楊某華一起從攀枝花市到達成都市武侯區(qū)接運毒品。
接送毒品當晚,正在搬運毒品的楊某呷三人被警方當場抓獲。
成都警方從三人搬運的兩個白色袋子內,查獲由黃色膠帶包裹的疑似毒品29塊,凈重20381.4克。
經鑒定,查獲的疑似毒品均檢測出海洛因成分。
父親被判死緩,他卻“子承父業(yè)”
在庭審現(xiàn)場,三名被告人的親屬皆在場旁聽。
10年前,楊某呷的父親因走私販毒被判處死緩,10年后,楊某呷步上父親后塵,再次犯罪。
楊某呷剛滿而立之年,家里三個幼小的孩子需要撫養(yǎng),年邁的母親也需要他的贍養(yǎng),10年前販毒的父親正在監(jiān)獄服刑。
毒品,將這個家庭徹底摧毀。
正如法官所說:勤勞可以致富,讀書改變自己的命運可以致富,為什么一定要選擇毒品犯罪呢?
三名被告均要求從輕處罰
在庭審現(xiàn)場,被告人楊某呷的律師辯稱:本案的主犯應該是在逃的毒販馬某,楊某呷受其指使,雇傭參與毒品運輸,應屬從犯。
本案中,馬某承諾的8萬元報酬并沒有支付,楊某呷沒有獲利,同時楊某呷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坦白情節(jié),不應判處極刑。
在法庭辯論階段,楊某華、楊某惹的辯護人均認為,兩人在本案中受楊某呷邀約參與犯罪,并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人死刑,一人死緩
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楊某呷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楊某惹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楊某華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運輸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未經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毒販家族的“子承父業(yè)”
不僅讓自己的家庭支離破碎
還給其他許多家庭帶來災禍
遠離毒品
不但是對自己負責
也是對家人以及社會的保護
來源:廣東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