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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發(fā)改收費〔201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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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華粵光明學校:
?????報來《關于提高收費標準的請示》收悉。根據(jù)《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8〕36號)、《關于規(guī)范我省民辦中小學校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粵價〔2009〕24號)的規(guī)定,現(xiàn)就你校學雜費、住宿費、服務收費和代收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小學學雜費(包括學費、課本費、作業(yè)本費、體檢費)標準:8000元/生˙學期。學雜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管理原則;學雜費可按學期或?qū)W年收取,不得提前向?qū)W生預收學位費;學校自行組織學生入學考試,不得向?qū)W生收取報名考試費;承擔義務教育階段教育的民辦中小學校,應按省規(guī)定的范圍和財政補貼標準對學生相應減收費用。
二、小學住宿費:2500元/生˙學期。
三、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參照我市公辦學校的收費項目進行管理。
四、收費項目、標準和方式應在招生報名開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會公示,不得在公示項目和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五、本批復自2018年秋季學期起執(zhí)行。執(zhí)行期間如省出臺新的民辦學校收費管理辦法,則按新文件政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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