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晚,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清遠市公安局、清遠市司法局四部門,就維護正常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發(fā)布通告。
通告對信訪人22類情形進行明確解釋,根據(jù)情形不同,處罰力度也不同。如信訪人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有較嚴重后果的,依法從重處罰。
通告呼吁廣大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不支持、不參與、不傳播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自覺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共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
以下為通告具體內容
為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大局穩(wěn)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工作條例》以及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司法解釋,現(xiàn)就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通告如下:
一、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接袡嗵幚淼谋炯壔蛘呱弦患墮C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信訪事項,信訪人應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信訪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將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如信訪人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未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的;
(二)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的;
(三)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四)越級走訪,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或者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的;
(五)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未推選代表,或者代表人數(shù)超過5人的;
(六)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等情形的;
(七)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shù)模?/span>
(八)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的;
(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
(十)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xié)、行政、監(jiān)察、審判、檢察、軍事機關,聚眾實施強行沖闖、圍堵大門通道,圍攻、辱罵工作人員,強占辦公場所,或者投擲石塊雜物等沖擊國家機關的行為,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在各級黨委、人大、政協(xié)、行政、監(jiān)察、審判、檢察、軍事機關,廠礦、商場等企業(yè)單位,學校、醫(yī)院、報社、電視臺、科研院所等事業(yè)單位,工會、婦聯(lián)等社會團體單位,機場、車站、碼頭等重要交通場站,或者在上述場所周邊的其他公共場所,實施自殺、自傷、打橫幅、撒傳單、攔車輛、統(tǒng)一著裝、佩戴統(tǒng)一標識等行為,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十二)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jié)嚴重,或者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十三)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及周邊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或者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十四)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wǎng)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wǎng)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十五)設立網(wǎng)站、通訊群組,用于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六)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
(十七)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故意在重大節(jié)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非接待場所實施第三條所列相關違法信訪行為,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多次越級信訪、纏訪、鬧訪,或不按規(guī)定到信訪接待場所反映問題,滋事擾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較嚴重后果的;
(三)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信訪行為的;
(四)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刑事處罰后,繼續(xù)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五)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希望廣大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不支持、不參與、不傳播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自覺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共同維護安定有序的社會環(huán)境。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清遠市人民檢察院
清遠市公安局 清遠市司法局
202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