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農業(yè)農村局關于部分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xù)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和《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持續(xù)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市農業(yè)農村局對健康證明等四項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F公告如下:
一、實行范圍
自2021年9月15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對4項證明事項(見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 ?/span>
二、承諾方式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span>
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要提交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法律責任
申請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在事中核查時發(fā)現核查情況與申請人承諾不一致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后再予辦理。對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監(jiān)管中發(fā)現承諾不實的,我局將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進行處理處罰,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對重大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重大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機關確認,在公布期屆滿后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其他申請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糾正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五、工作要求
我局通過證件辦理場所、公眾號和官方網站等渠道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及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下載?! ?/span>
相關科室要加強推行和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督促檢查,對申請人反映的制度執(zhí)行不到位等突出問題進行重點檢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span>
特此公告。
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2.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清遠市農業(yè)農村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