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清市監(jiān)處字〔2020〕2號
當事人:清遠市清城區(qū)志成機電設備貿易商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41802MA4X51RF9C
住所(住址):清遠市清城區(qū)曙光二路東12座首層104號
經營者:陳秋華
2018年9月28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曙光二路東12座首層104號的清遠市清城區(qū)志成機電設備貿易商行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銷售的“SKF”軸承外包裝上沒有中文標識但標注有“MADE IN FRANCE”等字樣。當事人現(xiàn)場未能提供上述商品合法有效的進口手續(xù)、發(fā)票、拍賣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其行為涉嫌違反《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存在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商品的行為。為進一步了解案情,經報局領導批準,本局于2018年9月28日對當事人涉嫌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商品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SKF公司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在核定使用商品第7類滾珠軸承、滾柱軸承、滑動軸承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203148號“SKF”商標,依法享有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斯凱孚(中國)有限公司根據(jù)SKF公司授權,代表其處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知識產權相關事宜。斯凱孚(中國)有限公司后委托廣州市昶宏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作為公司代理人,全權負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委托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018年9月28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曙光二路東12座首層104號的清遠市清城區(qū)志成機電設備貿易商行進行檢查,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對外銷售的“SKF”軸承外包裝上沒有中文標識但標注有“MADE IN FRANCE”等字樣,數(shù)量共計有372套。當事人現(xiàn)場無法提供上述商品的進口手續(xù)、合法經銷單位的發(fā)票或者合法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嫌為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商品。本局依法對上述商品實施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據(jù)當事人供述,上述“SKF”字樣的軸承商品是其于2017年6月份通過電話聯(lián)系一位姓張的老板(不知道經營者的具體名稱字號,案發(fā)后無法取得聯(lián)系)以送貨上門的方式購進的,共購進了404套,購進時無進貨發(fā)票或單據(jù)。根據(jù)本局執(zhí)法人員在現(xiàn)場查獲的372套外包裝無中文標識的“SKF”軸承,涉及的型號共計38種,分別為“SKF”軸承6000、“SKF”軸承6001、“SKF”軸承6002、“SKF”軸承6003、“SKF”軸承6004、“SKF”軸承6005、“SKF”軸承6006、“SKF”軸承6007、“SKF”軸承6008、“SKF”軸承6009、“SKF”軸承6010、“SKF”軸承6011、“SKF”軸承6012、“SKF”軸承6014、“SKF”軸承6015、“SKF”軸承6016、“SKF”軸承6017、“SKF”軸承6203、“SKF”軸承6206、“SKF”軸承6207、“SKF”軸承6208、“SKF”軸承6209、“SKF”軸承6210、“SKF”軸承6211、“SKF”軸承6212、“SKF”軸承6213、“SKF”軸承6214、“SKF”軸承6215、“SKF”軸承6216、“SKF”軸承6218、“SKF”軸承6306、“SKF”軸承6307、“SKF”軸承6309、“SKF”軸承6311、“SKF”軸承6312、“SKF”軸承6314、“SKF”軸承6316、“SKF”軸承6317。據(jù)當事人供述及提供的銷售單據(jù)證實,上述38種型號的“SKF”軸承,當事人共購進404套,銷售了32套,獲得違法所得74.4元,剩余的372套被我局執(zhí)法人員查獲。404套“SKF”軸承的貨值為3667.9元。 2018年10月16日,本局將在當事人經營場所依法扣押待售的外包裝沒有中文標識并標注有“SKF”字樣的軸承372套委托斯凱孚(中國)有限公司鑒定,2018年11月17日本局收到該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出具的《鑒定書》,證明上述商品均是侵犯SKF公司“SKF”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2018年11月29日,本局將上述商品《鑒定書》結論告知并送達《鑒定書》復印件給當事人,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共1頁、當事人陳秋華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經營資格及經營者的身份情況; 2.《現(xiàn)場檢查筆錄》1份共4頁、《行政強制措施現(xiàn)場筆錄》1份共3頁、《現(xiàn)場鑒定證明》1份共1頁及證據(jù)提取單41張,證明案件來源情況; 3.經營者陳秋華的詢問筆錄2份共9頁,證明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事實及違法經營情況; 4.當事人提交的《清遠市清城區(qū)志成機電設備貿易商行沒有中文標識并標注有“SKF”字樣的軸承銷售情況統(tǒng)計表》1份共1頁、《收款收據(jù)》9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具體情況和銷售價格;
5.斯凱孚(中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出具的《鑒定書》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所銷售的沒有中文標識并標注有“SKF”字樣的軸承均為侵犯“SKF”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事實;
6.“SKF”注冊商標權利人SKF公司給斯凱孚(中國)有限公司的授權書、斯凱孚(中國)有限公司給廣州市昶宏商標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權書等資料復印件1份共19頁,證明“SKF”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身份情況及授權情況。
2020年4月27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市監(jiān)聽告告字〔2020〕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處罰內容和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辨稱:由于商店規(guī)模小、生意淡,加上受今年疫情影響,經營難繼,希望給予減輕罰款。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意見,本局經查屬實,予以采納,減輕對其罰款,將罰款數(shù)額降至2000元,即罰款2000元。 當事人銷售假冒“SKF”注冊商標軸承商品的行為,侵犯了“SKF”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guī)定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當事人作為銷售者,應依法從正規(guī)途徑進貨,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應盡的進貨驗收義務,驗明產品來源并如實記錄入賬。根據(jù)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jù),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jù)材料,違法經營的商品數(shù)量不多,違法情節(jié)較輕,認錯態(tài)度較好。依照《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jù)材料的;……”的規(guī)定,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決定對當事人的行為作從輕處罰。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钡囊?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一)沒收侵權商品軸承372套;(二)處以2000元的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清遠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規(guī)定的方式,前往清遠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廣發(fā)銀行、交通銀行、東莞銀行任何一間對公營業(yè)網(wǎng)點繳納罰沒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者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清遠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