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清遠考區(qū)
成績公布及資格申請的通知
????依據司法部和省司法廳的有關通知,現就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清遠考區(qū)成績公布及法律職業(yè)資格申請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數線
????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全國合格分數線為360分,戶籍在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屬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qū)合格分數線為315分。應試人員可通過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中國普法網(http://www.legalinfo.gov.cn)查詢本人成績。
????二、成績核查
????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于12月7日前,本人前往清遠市連江路清遠市司法局9樓906室(清遠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填寫書面申請。逾期申請的,不再受理??荚嚦煽兘浐瞬椴⒁褧嫱ㄖ救说?,不再次核查。
三、法律職業(yè)資格申請審核
????凡在清遠考區(qū)報名參加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且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應試人員,應當在11月24日9時至12月4日24時,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準確完整填寫申請授予法律職業(yè)資格的相關信息,自動生成《2012年法律職業(yè)資格授予申請表》(無需自行打印),完成網上申請程序后,本人于2012年12月17日至27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00,雙休日除外)到市司法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授予法律職業(yè)資格。
????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達到合格分數線的,取得畢業(yè)證書后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授予法律職業(yè)資格、頒發(fā)《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申請。具體時間和辦法另行公告。現階段無需辦理網上申請及現場審核,但應確保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117號)》規(guī)定取得由所在學校出具的格式證明(格式證明在司法部網站下載)和保留本人學生證原件,以備2013年資格申領時提交。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人員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現場打印并經申請人簽名確認的《2012年法律職業(yè)資格授予申請表》2張;?
????2、現場打印并經申請人簽名確認的《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1張;?
????3、現場打印的《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1張(申請人自行在司法部網站打印的成績通知單由本人保管,無需提交);
????4.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件原件(現場復印2張);
????現役軍人未領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證的,可使用軍官證或士兵證;如身份證原件丟失的,必須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臨時身份證,并盡快補辦正式身份證。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戶口簿原件。
????5、高等學校畢業(yè)證書原件(現場復印2張)。?
????報名人員因助學貸款尚未還清、畢業(yè)證書被畢業(yè)學校暫扣的,也必須在資格申請時提交畢業(yè)證書原件以供審驗;申請人畢業(yè)證書遺失的,須按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補辦畢業(yè)證明。
????特別提示:司法部今年將對全國法律職業(yè)資格申請人學歷證書實行統一審核的工作方式。網上申請結束后,司法部提取申請人學歷信息統一交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yè)指導中心核驗,凡未通過教育部核驗的,申請人需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正提交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yè)指導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請申請人務必如實填寫網上申請信息,特別注意要準確規(guī)范填寫畢業(yè)證書編號、畢業(yè)年份、畢業(yè)院校等信息。如對本人學歷有疑問,可提前登錄學信網查詢(網址http://www.chsi.com.cn)。
????6.與上傳至報名系統同一底片的本人2寸(46mm×32mm)免冠正面藍底證件照片4張(其中2張貼在申請表上,1張貼在報名表上,1張用于制作證書);不得提交與報名照片不符的其他照片。
????7.特殊情況下資格申請人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畢業(yè)證書姓名、證件號碼或出生年月日與身份證件不符的,須由公安機關或畢業(yè)院校出具相關證明;
????(2)姓名、證件號碼經公安機關合法變更的,必須由本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證件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函(或格式化證明);
????8.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經取得B、C類法律職業(yè)資格的申請人,現應申領A類資格證書的,應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時,一并交回原B、C證正副本。
????以上材料原件經司法行政機關審驗后復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請人。
????申請授予法律職業(yè)資格人員經審核符合授予條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yè)資格,頒發(fā)《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行放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辦理。
????聯系電話:0763--336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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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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