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2015上半年社會保險費征繳基數和比例
根據《社會保險法》要求和《關于延遲執(zhí)行2014社保年度養(yǎng)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函〔2014〕1584號)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2015上半年我市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比例作出相應調整?,F就我市2015上半年社會保險費繳費的基數和比例明確如下:
一、養(yǎng)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當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應當按照本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下限為2408元,繳費基數上限為13404元。
(二)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為13%,個人繳費比例為8%;靈活就業(yè)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二、失業(yè)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當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應當按照本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下限為2408元,繳費基數上限為13404元。
(二)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繳費比例為0.5%。
三、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當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應當按照本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下限為2408元,繳費基數上限為13404元。
(二)繳費比例。按國家和省的要求實行行業(yè)差別浮動費率,其中一類行業(yè)0.5%,二類行業(yè)1%,三類行業(yè)2%。
四、基本醫(y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應當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應當按照本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下限為2408元,繳費基數上限為13404元。
(二)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為6.5%,個人繳費比例為2%;靈活就業(yè)人員繳費比例為8.5%。
五、補充醫(yī)療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繳費基數為2248元。
(二)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為0.6%,個人繳費比例為0.6%;靈活就業(yè)人員繳費比例為1.2%。
六、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一)繳費基數為2408元。
(二)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為1%,個人不繳費。
七、取消原企業(yè)農民工社會保險繳費政策。
附件:2015上半年清遠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基數和比例表。
附件:
2015上半年清遠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基數和比例表
險種 | 企業(yè)職工繳費標準 | 靈活就業(yè)人員繳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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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數 下限 | 繳費比例 | 每月最低繳費(元) | 基數 下限 | 繳費比例 | 每月最低繳費(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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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yǎng)老 | 2408 | 13.0% | 單位 | 313.04 | 2408 |
|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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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個人 | 192.64 | 20.0% | 個人 | 4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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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yè) | 2408 | 1.0% | 單位 | 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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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個人 | 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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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 | 2408 | 行業(yè)差別費率(一類0.5%,二類1%,三類2%) | 單位 | 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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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yī)療 | 2408 | 6.5% | 單位 | 156.52 | 2408 |
|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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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個人 | 48.16 | 8.5% | 個人 | 20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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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 2408 | 1.0% | 單位 | 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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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yī)療 | 2248 | 0.6% | 單位 | 13.49 | 2248 |
|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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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個人 | 13.49 | 1.2% | 個人 | 26.98 | ||||
企業(yè)職工最低繳費金額合計 | 單位 | 543.25 | 靈活就業(yè)人員最低繳費標準合計 |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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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 266.33 | 個人 | 7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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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809.58 | 合計 | 7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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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