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發(fā)布登記制度
(一)在信源接入時要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對以虛擬主機方式接入的單位,系統(tǒng)要做好用戶權限設定工作,不能開放其信息目錄以外的其他目錄的操作權限。
(三)對委托發(fā)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并存檔。
(四)對信源單位提供的信息進行審核,不得有違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內容出現。
(五)發(fā)現有違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情形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二、信息內容審核制度
(一)必須認真執(zhí)行信息發(fā)布審核管理工作,杜絕違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情形出現。
(二)對在本網站發(fā)布信息的信源單位提供的信息進行認真檢查,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內容出現。
(三)對發(fā)布公共言論的欄目建立完善的審核檢查制度,并定時檢查,防止違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言論出現。
(四)一旦發(fā)現用戶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的:
1. 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
2.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3.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
4.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6. 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8. 損害國家機關信譽;
9. 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刪除本網絡中含有上述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服務器,并保留原始記錄,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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