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草擬的《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到截止日,共收到以下反饋意見,在此予以公告。反饋意見如下: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2年2月1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我局草擬的《清遠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檢測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于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到截止日,共收到以下反饋意見,在此予以公告。反饋意見如下:
征求意見單位 |
提出意見情況 |
采納(未采納)意見情況 |
清遠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站有限公司 |
建議修改條款第四條第二款: 建議修改為:(二)在清遠市開展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應在清遠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具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或者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計量認證資格、人員、設備及工作場所;參與檢測項目的檢測、校核、報告編寫人員應在清遠市內購買社保;檢測報告應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檢測機構蓋章;工作環(huán)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理由:明晰對在清遠市開展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的要求,避免產生在清遠開展檢測業(yè)務不需工作場所等的誤解。 |
采納。 |
鄧文亮(公眾) |
一、第四條(二)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檢測機構蓋章,并且有廣東省計量認證章,檢測項目不得超越資質認證范圍;參與檢測項目的檢測、校核、報告編寫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在清遠市內購買社保,并且每個檢測人員參與檢測的專業(yè)項目不應超過三項;檢測機構有固定的辦公、試驗場所,工作場所及環(huán)境滿足相關規(guī)范和要求。 理由:檢測機構人員負責過多檢測項目,會否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進度? 增加:(四)具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按相應技術規(guī)范要求定期校準計量器具,其中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需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第八條(四)完善現場管理,確保原始記錄真實完整,具有唯一標識,保存期符合有關規(guī)定。 理由:檢測數據追溯,防止偽造檢測數據。 三、增加第八條【檢測機構職責】(九)禁止轉包轉次檢測業(yè)務; (十)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十一)禁止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理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八條,第十條。 |
第一點采納。 第二、三點不采納,因相關法律法規(guī)已有具體規(guī)定。 |
清城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該辦法第十條第2項關于“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單項檢測項目取消聯(lián)網的,其承攬的單項檢測業(yè)務的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依據”的內容,建議修改為“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單項檢測項目取消聯(lián)網的,單項檢測報告取消監(jiān)管標識,其承攬的單項檢測業(yè)務的檢測報告不能作為工程竣工驗收依據”。 |
不采納。原條文已有相關表述。 |
清新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英德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連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佛岡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陽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連南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中國民主促進會清遠市基層委員會 |
逾期未回復。 |
清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2年2月1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