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標志拆遷審批
辦理對象
市級測量標志拆遷審批,省級以上測量標志拆遷初審
辦理條件
按分級管理原則辦理測量標志拆遷申請;
有合法的測量標志拆遷依據(jù)(建設工程項目);
3、落實測量標志遷建資金、遷建地點;
4、遷建單位合格的測繪資質。
所需材料
本市設立的測量標志拆遷:
1、單位申請書一份;
2、《廣東省測量標志拆遷申請表》;
3、工程項目建設文件;
4、遷建方案或補償方案(資金證明);
5、測量標志遷建詳細位置圖或土地權屬證書;
6、遷建單位測繪資質證書復印件。
國家、省設立的測量標志拆遷:
1、單位申請書一份;
2、《廣東省測量標志拆遷申請表》一式二份;
3、工程項目建設文件;
4、遷建方案或補償方案(資金證明);
5、測量標志遷建詳細位置圖或土地權屬證書;
6、遷建單位測繪資質證書復印件。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單位到市國土資源局辦文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2、符合辦理條件,在10個工作日內批復或轉報省國土資源廳。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單位登錄清遠市網上辦事大廳在線申報,掃描上傳申請材料。
2、符合辦理條件,在10個工作日內批復或轉報省國土資源廳。
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10個工作日
辦理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
3、《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備注
收費標準:不收費
受理地點:清遠市行政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局辦文窗口
聯(lián)系電話:0763-3360926(受理)、0763-3361485(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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