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為實施國土空間規(guī)劃,維護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精神,現將擬征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實施國土空間規(guī)劃。
二、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圍:禾洞鎮(zhèn)鋪莊村、上帥鎮(zhèn)東南村(詳見附圖)。
三、擬征收土地的規(guī)劃用途:公用設施用地。
四、擬征收土地面積:征地總面積0.3952公頃(折5.9280畝),其中禾洞鎮(zhèn)鋪莊村金竹經濟合作社0.1953公頃(折合2.9295畝),上帥鎮(zhèn)東南村龍坑經濟合作社0.1999公頃(折合2.9985畝)。具體以征地實測紅線為準。
五、征收土地實施單位:征收工作委托禾洞鎮(zhèn)、上帥鎮(zhèn)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六、自本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我政府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公正機關和測量單位開展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和征收土地調查,進入擬征地現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公正。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征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共同確認。
七、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4〕238)有關規(guī)定精神、《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清府〔2024〕13號)執(zhí)行。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參照《關于印發(fā)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山府發(fā)〔2018〕22號)文件執(zhí)行。
(三)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
八、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后續(x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公布申請聽證途徑)。
九、自本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單位、個人,在擬征地范圍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土地附著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補償。
十、本公告日期為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7日。
特此公告。
附件:擬征收范圍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